专业号

中国菌物学会是经8位生物学院士推荐1992年国家科委和中国科协批准、民政部登记,于1993年5月成立的,其前身为1980年成立的中国植物学会真菌学会。本会是从事菌物学科研、教学及生产的2000多名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学术性团体组织,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会员占会员总数的40%以上。中国菌物学会2000年10月被批准加入中国科协。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菌物学会,英文名称:Myc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缩写:MSC。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菌物学科研、教学及生产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团结广大菌物学工作者,为繁荣我国的菌物学事业,促进科研与生产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与菌物学科相关的学术活动;

(二)编辑学术期刊;

(三)组织科学考察,写出考察报告,为国家有关学科的规划提供信息和建议;

(四)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与菌物学科相关的展览及培训班、讲习班等,普及菌物学科学技术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各层次会员的学术水平和国民知识水平;

(五)加强与生产部门的联系,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菌物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合理要求;

(七)对有关企业生产的菌物制品进行监督;

(八)加强与全国有关学会的联系,积极开展学科间的学术交流;

(九)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合作研究、联合培养人才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需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同等学历或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相当于上述水平的与菌物学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检验检疫人员及相关企业技术人员,或是积极支持和热心于本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科学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为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事业单位、企业和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学科或产业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会员或单位介绍;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实行聘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学会监事会职责:

(一)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学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12日第七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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